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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0-06-01

通城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明确出资人代表。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项目;

(三)县本级政府基础设施项目;

(四)其他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投资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总规模;负责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及专户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

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县城投公司代表县政府履行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建设管理。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县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县政府法制办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论证。项目所在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项目审批

第七条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融资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县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自计划年度的“三年滚动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年度投资计划规模不得突破县政府批准的投资总规模;“三年滚动计划”后两个年度的年度投资规模控

在前一年度批准规模的120%以内。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均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包括采取其他融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九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上年度续建项目和当年新开工项目。新开工项目应完成项目审核程序,且项目法人、建设资金、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基本落实。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局编制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计划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主要包括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提出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县发改局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检查、评估、修正和调整。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急需建设、应急抢修的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的,须报县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出资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采用其他融资模式的项目,通过招标确定的投资人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协议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直接提出,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五条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报告时,并提交住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重大项目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及其他依法必须提交的审批材料。所有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实行并联审批制度,任何前置审批事项不得再以另一个审批事项为前置审批条件。

县发改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对项目招标范和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第十六条 采取其他融资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专门篇章描述融资建设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发改局一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建设方案。

第十七条 县发改局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申请后,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示、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公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预算须由县财政部门组织投资评审,完成预算评审的项目方能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县发改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建设单位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前,应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相关审批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贴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县政府出财力配套资金证明或担保函的,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依法必须提交县人大审议的,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并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全程监督和管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尽早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设备和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不足以上限额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法定特殊情况确需采取邀请招标的,须报县府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如采取直接发包方式,须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采用其他融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建设单位应调整招标方案,并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审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县发改局批复,可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均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项目代建方案由出资人提出,报县政府审批。代方案批准后,由出资人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根据代建合同履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出资人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协议签订前,应经过县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论证。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调整概算。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超出概(预)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鉴证记录,经县财政部门进行重新评审后,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调整概算。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额累计最高达到合同金额的80%后暂停拨付资金,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项目在概算调整期内,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调整概算批复后恢复资金拨付。贴息资金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按项目年度计划拨付。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财政部根据投资评审或审计结论,调整项目概(预)算,办理决算批复。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投资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在招标前由建设单位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签订《通城县政府投资工程廉政建设责任书》,报县监察部门备案。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签订《通城县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廉政合同》,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使用情况须接受审计部门全过程监督。审计部门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决策到实施的相应环节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决算批复完成后,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选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县政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审计等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限期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招标方式的;

(三)违反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四)违反规定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

(五)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预算和决算的;

(六)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决算、财政投资评审、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八)建设过程中未按规范管理,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招投标各方、各职能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可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通城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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